4.鼓励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林种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推出符合市场需要的森林保险基本险和可供选择的其他险种,不断完善商业性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作为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
5.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机制,探索银行信贷和森林保险结合方式,金融机构优先对参加森林保险的林业主体提供信贷支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对森林保险实行一定比例的超赔再保制度,提高森林保险抗风险能力。
五、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和内控机制建设
1.建立我省林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林权证登记、抵押、采伐等信息的电子化管理进程,将上述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方便银行查询及贷款管理。充分发挥信息整合和共享功能,推进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逐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林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企业的电子信用档案,设计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
2.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林业投资风险的基础性研究,建立符合林业贷款特点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贷后检查和跟踪服务,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信息系统,不断充实和完善林业企业、林业合作组织和林农的数据信息,切实提高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林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六、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1.发挥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作用。辖内人民银行对林业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村信用社等县域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可通过再贷款、再贴现和适当延长再贷款期限等方式,提供流动性支持,增强信用社资金支持林业发展的能力。
2.鼓励和支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或注资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遵循市场运作原则,参与林业贷款的抵押、发放和还贷工作。省政府对金融机构新增的林业小企业、林业农户贷款按0.5‰给予奖励;对金融机构向林业小企业和林农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微小贷款等无担保、无抵押类贷款,按其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5‰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