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
1.鼓励符合条件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类融资工具,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鼓励林区从事林业种植、林产品加工且经营业绩好、资信优良的中小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对林业小企业成功发行的各类债券类融资工具,省及当地财政按照发行费用的10%分别给予发行部门或单位一次性补助。
2.鼓励林区外的各类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基础性林业项目。凡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与个人,按法律和政策规定程序受让集体林权,从事规模化林业种植与加工的,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银行信贷支持。支持组建林业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基金投资林业种植等产业。
3.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林业生产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省政府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行业协会等组建的信用担保公司,按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担保业务风险补偿。
四、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
1.充分发挥森林保险在促进林业生产和防范林业贷款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申报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研究地方财政扶持森林保险的政策,条件成熟的地区可设立森林保险补偿基金,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
2.在国家森林保险政策的指导下,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我省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实施意见,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选择部分林业重点县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
3.研究确定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标的、险种、费率以及政府补贴标准、补贴环节与机制。引导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和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参与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发挥专业优势,通过先试点再推广的方式,引导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政策性森林保险,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