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先进个人条件
申报减排先进个人,应当从事减排工作2年以上,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减排管理工作中,对推动减排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所在单位和部门超额完成各级政府规定的减排目标任务或者取得显著成绩;
(二)在重点减排技术改造项目中,承担项目建设的主要负责人,且项目运行并完成当年减排目标任务;
(三)在减排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工作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减排效益;
(四)在推广应用减排技术成果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减排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地区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五)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设计规范,提出有针对性、减排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等,且工程和项目运行并完成当年减排目标任务。
三、组织实施
省环保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减排奖励的组织工作。
(一)省环保厅每年根据上年度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提出对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重点减排企业上年度减排奖励建议方案。
(二)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负责对减排先进个人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省环保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复审并公示后,提出对上年度减排先进个人奖励建议方案。
(三)年度减排奖励建议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政府对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四)减排奖励资金从省财政安排的环保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评选纪律
(一)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撤销奖励,追缴奖牌、证书和奖金,5年内不得参与减排奖励评选活动,并由省环保厅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参与减排奖励组织实施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各市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减排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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