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秘〔2009〕1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称减排)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省减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安徽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8〕9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皖政〔2008〕8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
省政府每年度开展1次减排奖励表彰活动,设立下列减排奖项:
(一)减排目标超额完成奖。对超额完成减排年度目标任务的市政府和重点减排企业,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减排目标超额完成奖”奖牌,并给予市政府和企业领导班子一次性奖金。
(二)减排先进单位奖。对在减排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省有关部门,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减排先进单位”奖牌。
(三)减排先进个人奖。对在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减排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金。
每年度全省表彰减排先进个人200名。其中,企业人员应占50%以上,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超过各市企业人员名额的30%;非企业人员名额中,科及科以下人员占70%以上,厅级以上干部不参与评奖。
各市减排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各市减排认定量占全省减排年度目标的比重、减排年度考核结果(对超额完成或者未完成的,酌增或者酌减名额)等因素确定;省有关部门减排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部门研究解决减排重点问题、落实减排措施以及推动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