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参保缴费记录;
3.行政村或工作站填写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
(三)对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当依据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参保人员缴费记录,告知其补足缴费。
第八条 对于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向经办机构提供《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为每月20日。
第十条 对于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65号)的规定,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或已经领取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保,其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记息。对于其已缴纳的费用,按200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折算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已经领取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如下:
月基本养老金=农村居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139+月基础养老金
第十一条 办理个人账户清算时,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村或工作站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行政村或工作站报经办机构办理清算手续。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务员录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出境登记卡和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清算后,经办机构应当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城乡居民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三章 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 凡申请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人(申请人亲属或被委托人)持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或工作站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 行政村或工作站对申请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行政村或工作站填写《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一式二份,连同《申请表》及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对汇总后,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情况经公示有异议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户籍情况有异议的,由行政村或工作站将申报材料转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实。
(二)对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由行政村或工作站将个人申报材料与区县经办机构核实确认后,将个人申报材料转本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三)对其他问题有异议的,由行政村或工作站将申报材料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领取资格进行核准。对符合条件的,将个人申报材料一份转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存档并进行信息采集,一份转区县经办机构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个人申报材料通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返还行政村或工作站,再由行政村或工作站退还申请人。
第十七条 老年人生活补助费自城乡老年人具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为每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