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09〕2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
2.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请表
3.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花名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负责政策的制定和业务指导;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政策宣传、养老待遇审核、组织指导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缴费结算、待遇发放、基金管理,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基本养老保障登记和缴费核定等经办业务进行指导和检查。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审核参保资格、核定缴费和养老保障待遇申报,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基础信息采集,《天津市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
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行政村或工作站)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申报和受理申请领取待遇工作,并按年度向辖区城乡居民公示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情况。
第二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一)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或工作站提出参保申请,并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及复印件。行政村或工作站持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参保登记。
(二)缴费核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定申请人参保资格、缴费金额后,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同时通过专用网络将城乡居民的缴费核定信息上传经办机构。
(三)缴费。城乡居民持《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金融机 构在收到城乡居民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为其开具社会保险缴费专用收据。
第四条 经办机构应当自城乡居民缴费之月起,按照本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全部缴费计入个人账户。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参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津劳险[1998]329号),采用“月积数法”计算。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每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第七条 城乡居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
(一)城乡居民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应当向行政村或工作站提出领取养老金申请,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二)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当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申请人办理享受养老待遇审核手续,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其它有效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