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设施菜田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
(沪农委【2009】221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为稳定蔬菜生产基地,确保上海特大型城市蔬菜供应安全,依照国务院1998年颁发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1000公顷菜田生产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7号)有关“严格保护菜田生产设施”的精神,对建成的设施菜田财政性资产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设施菜田建设是改善蔬菜生产条件,增强市郊菜田抗御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以绿叶菜为主的郊菜自给率,确保上海特大型城市蔬菜供应安全的重要保证。加强设施菜田资产管理,实现项目建设与资产管理并重,保障设施菜田长效运行,保持财政性资产完整有效,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各区县要切实提高对设施菜田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确保设施菜田可持续运行。
二、明确管理范围
本次实施资产管理的范围为2005年以来由市、区县、乡镇等各级财政出资建设形成的设施菜田资产。
关于其中的财政性资产,按照项目建设账户核算的要求是指项目建成以后经竣工结算而形成的竣工工程中属各级财政投入的那部分资产;按照项目建设形成的实物形态是指构成各类基础设施、管棚设施和附属设施中属各级财政投入的那部分资产,建设形成的实物单体主要包括区内路渠、排灌系统、农电线路、围墙、单体管棚和联栋温室(包含薄膜、遮阳网、防虫网)、仓库、场地、肥料池、蓄水池等。
三、合理界定资产权属
设施菜田建成后,各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投资来源合理界定资产权属。由市、区县、乡镇等各级财政出资建设形成的资产为财政性资产,由社会经济组织参与投资建设的可采取适当方式,按投入单体或投资比例明确其中财政性资产部分。财政性资产属政府所有,由社会经济组织投资参与项目建设而形成的资产归投资方所有。
四、明确管理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