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三)对按规定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自行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带★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路由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机、空调器(不包括中央空调设备)等八类产品和带★*的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等三类产品,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实施协议采购。采购人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按电子化采购的要求确定供货商,进行网上供货。带★产品的采购采用网上议价、反拍、团购方式实施;带★*产品的采购采用网上直购方式实施。
(六)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上海市财政局另行公布。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基础上作适当补充。
(七)《解放日报》、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媒体。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应同时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www.ciac.sh.cn)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