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沪财库[2009]41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编制的《上海市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已由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市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附件:
上海市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1.货物
(1)机动车辆(除摩托车外);
(2)机动船艇;
(3)★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
(4)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网络交换机;
(5)多功能一体机;
(6)★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
(7)★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8)电梯;
(9)锅炉;
(10)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不包括标志类配件、帽类、鞋类、装具类);
(11)计算机通用软件(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12)★*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
(13)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或年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医疗器械设备;
(14)药品;
(15)其他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或年批量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
采购上述带★的目录产品,其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实行协议采购网上供货。
2.工程
(1)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安保等)工程;
(2)其他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