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联合开展机动车道路检查
1市公安、市环保部门开展联合上路执法,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专项整治联合办公室的计划安排,在市内各区设置2个以上固定查车点,每周开展2次以上联合上路执法。全运会举行期间(10月10日-10月31日),每天开展联合上路执法,扩大管控范围。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2重点查处道路上行驶的“冒黑烟”和无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车辆。对使用伪造、变造环保分类合格标志、超过定期检测有效期限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取得环保分类合格标志,但未按规定张贴的,责令立即改正。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3对驶入我市市区的外地旅游、运输等客(货)车辆,首次发现冒黑烟的,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再次驶入我市时仍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三)开展机动车定期检验专项检查
1对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和营运车辆定期审验情况以及到期报废车辆、延缓报废车辆进行联合专项检查,交流机动车定期检验及管理信息。对排气超标车辆,不予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对连续3次检测超标的延缓报废车辆,不再进行排气检测,并将该车辆信息及时报送公安部门,依法强制报废;对无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和环保部门报送的建议强制报废的车辆,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无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营运车辆,不予办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对制造、倒卖假冒环保合格标志的非法机构及人员依法严厉打击。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
2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气检测与维修制度,对排气检测超标的机动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企业维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排气复检,确保车辆排气达标上路行驶。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予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3加大对维修单位特别是机动车排气超标维修治理认定单位的监督管理力度,强化日常专项检查和网络监控,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气超标维修治理市场,提高排气超标车辆的维修质量。
责任部门:市交通委
四、组织保障
建立青岛市迎十一届全运会机动车排气污染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加强部门间相互配合,部署和调度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专项整治开展,协调解决专项整治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