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监察局、规划国土局、民政局、财政局、信访局、劳动局、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信访局、市劳动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下同)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分配使用原则
(一)坚持不准擅自改变土地所有权原则。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的,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
(二)坚持“征谁的地给谁补偿”原则。属于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必须依法平均确权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落实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予受理征地申请;已经落实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须坚持“征谁的地给谁补偿”。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准借征收征用土地之机重新调整承包地。
(三)坚持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被征地农民应当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资格;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准暗箱操作,以欺骗、胁迫等方式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确保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四)坚持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原则。被依法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在批准征地前,各相关地区必须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方案,确定每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式。对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没有落实的,不予受理征地申请。农村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对于全部失地或剩余土地已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农民,相关地区应将其纳入城市或城镇居民管理,并享有同等待遇,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使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