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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优待安置和扶持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优待安置和扶持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征兵办公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委教科工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优待安置和扶持就业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优待安置和扶持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征兵办公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委教科工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沈阳市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优待安置和扶持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优待安置政策

  (一)凡入学前户籍为沈阳市农村居民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毕业生),入伍后(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为每人每年8000元;入学前户籍为沈阳市城镇居民的应届毕业生,入伍后(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为每人每年5000元,所需资金按市财政部门原确定的配比比例执行。

  (二)凡沈阳市户籍的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享受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安置政策。选择自谋职业的,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4万元,服役满2年继续服役的,每年增加1000元,至5万元为止,所需资金按市财政部门原确定的配比比例执行。选择安排就业的,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按当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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