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县域经济有关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工作会议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县域经济运行通报制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46号)精神,推进我市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县域经济发展绩效评估工作
(一)评估指标。
主要包括县均地区生产总值、县均财政总收入、县均固定资产投资、设施农业建设(分为种植业设施标准小区、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水产养殖示范小区、林地经济等4个子项)、规模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销售收入、县域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到位资金额、县域产业集群建设、县域房地产开发等8项指标。
(二)评估主体及对象。
市县域经济工作办公室牵头,市农委、财政局、林业局、统计局、中小企业局、动监局负责,对东陵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等8个区、县(市)政府进行评估。
(三)责任分工。
市农委负责设施农业建设(种植业设施标准小区建设、水产养殖示范小区建设)、规模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销售收入等2项指标的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总收入和县域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到位资金等2项指标的评估。
市林业局负责设施农业建设(林地经济)等1项指标的评估。
市统计局负责县均生产总值、县均固定资产投资和县域房地产开发等3项指标的评估。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县域产业集群建设等1项指标的评估。
市动监局负责设施农业建设(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等1项指标的评估。
市县域经济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分析、汇总,提交市县域经济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市政府对相关区、县(市)政府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为省政府对我市县域经济工作的绩效考核提供基础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