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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七)建立举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对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作用,向社会统一公布本地举报电话。对举报行为要积极受理,认真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将核查和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同时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三、加强监督执法
  (八)打击违法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出让资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专项治理工作,以施工现场为重点,充分利用“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和“湖南省工程建设企业及执(从)业人员资信平台”,通过现场查验和网络化手段重点检查项目管理力量配备、到岗、履职情况。对人员配备不足、人证不符、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到岗、私招滥雇或长期脱岗、履职不到位等行为,要责令其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并认定和上报不良行为记录。
  (九)加强执法力量。各地要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筑工程监管机构的建设,充实监督执法力量,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素质,解决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省建设厅要提出与工程建设规模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力量配备标准和保证措施,各地要严格落实,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到位。
  (十)加强监督指导。省建设厅要加强对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定期开展监督执法考核,对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执法不力的,应及时向市州政府及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市州政府和监察机关应根据通报情况及建议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将通报情况作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地整改处理情况应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和省监察厅。各市州应建立相应的层级监督指导工作机制,加强对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严格责任追究
  (十一)各级政府要把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及其责任追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考核,督促建立分工明确、执法有序的工作机制,对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造成较大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超过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的,不得评优、评先,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十二)各级政府在组织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时,要充分发挥安监、建设、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据安全生产、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核查事故项目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的性质,准确划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批复或上报。各级安监、建设、监察机关应当按照批复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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