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5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切实做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理顺职责
(一)各级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管理、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职能职责。
(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试验区的建筑工程项目依法纳入园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禁止对此类建筑工程以“特区”形式进行封闭管理。
(三)所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改变或变相改变建筑工程监管规定的地方性政策,应在2009年12月底前自行纠正;届时未纠正的,由监察机关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纠正。
二、强化制度管理
(四)严格建设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备案、委托监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技术档案移交等法定建设程序,对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各项保障条件和措施严格监督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对任何工程项目替代或简化有关建设程序,降低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执法人员应严格检查工程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对不按法定程序进行建设,尤其是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和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擅自施工的,坚决责令立即停工整改,依法严格处罚到位,并认定和上报不良行为记录。
(五)建立报告制度。各市州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桥梁、隧道、地铁工程、大型拆除工程、新型科技成果实验项目和其他超过一定高度、跨度、深度和面积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在建工程项目,应及时报告省建设厅。各县市区应建立相应的工程项目报告制度,特别重大项目,在报告市州政府的同时,还应报告省建设厅。省建设厅要加强对该类工程的指导与监督,并尽快制定各级应报告的工程项目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各地要加强对市政桥梁、隧道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的监管,定期组织排查,督促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六)建立曝光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制度,定期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意见及时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布,扩大监督执法的社会影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同时应定期将监督执法情况通报同级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