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劳动教养人员一次奖、罚6分以上的,由大(中)队提出建议,报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部门审批。
大(中)队应将每月劳教人员奖分、扣分、罚分的情况报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奖分、扣分、罚分,应由劳动教养人员本人签名确认。劳动教养人员拒绝签名的,由经办人注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计分考核实行日记分、月公布的方法,考核得分应每月在本大(中)队公布。
劳动教养人员因检举揭发等情节奖分不宜公开的,由劳动教养人员签名确认后存入档案,不予公示。
第二十七条 劳动教养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在宣布之日起3日内,向大(中)队申请复核;大(中)队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劳教人员对大(中)队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劳教所申请复议;劳教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其本人。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主动接受驻所检察机关对计分考核工作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对计分考核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每季度对大(中)队计分考核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大(中)队应每月对本队计分考核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或大(中)队发现对劳动教养人员考核计分有错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教养人员宣布。
第三十一条 在计分考核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而发生重大错误的,应严肃查处并对错误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计分考核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
本办法与《湖南省劳动教养人员奖励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劳动教养场所三种管理模式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和收容教养人员的计分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受奖励的比例和幅度应高于成年劳动教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