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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教养人员计分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处于半开放式管理的劳动教养人员,在半开放式管理期内计分考核累计分在1800分以上的,具有晋级资格;开放式管理的劳动教养人员降至半开放式管理的,其考核周期达二个月以上,计分考核累计分在600分以上的,具有晋级资格。
  第十三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放假、准假和工伤治疗期间,基础分计满分。
  第十四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无生产任务、节假日休息期间,习艺劳动或教育学习分计满分。
  劳动教养人员在因病、伤、残不能参加学习、劳动期间,教育学习或习艺劳动分计满分,但因故意致病或因自身过错致伤不能参加学习、劳动的,其教育学习或习艺劳动分计零分。
  第十五条 劳动教养人员转所的,其在转出所的原有考核积分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期间,不进行计分考核,其原有积分有效,保留其原管理等级。
  第十七条 劳动教养人员提出复核、申诉或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得分。

第三章 计分标准

  第十八条 劳动教养人员达到下列各项要求可以得到相应的日基础分:
  (一)遵规守纪方面,能遵守劳动教养人员行为规范,服从管理,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的;
  (二)教育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其他教育活动,尊重授课教师,学习态度端正,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的;
  (三)生活卫生方面,能遵守劳动教养人员日常生活规范,搞好环境、内务、个人卫生的;
  (四)习艺劳动方面,能按时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爱护生产设施和劳动工具的。
  第十九条 劳动教养人员有不构成或不需要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处罚的轻微违规违纪行为,按下列标准予以扣分:
  (一)遵规守纪方面,扣1-3分;
  (二)教育学习方面,扣1-3分;
  (三)生活卫生方面,扣1-2分;
  (四)习艺劳动方面,扣1-2分。
  第二十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罚分应根据处罚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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