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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教养人员计分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劳动教养人员有不构成或不需要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处罚的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应予以扣分,每天所扣分数从相应的日基础分中减除,直至该项基础分为零分。
  劳动教养人员有构成或需要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处罚的违纪行为应予以罚分,同时扣除违纪行为发生之日相应的日基础分。罚分从月总分中扣除,月总分为负的计零分。
  劳动教养人员有构成或需要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处罚的违纪行为,当月未发现,之后给予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处罚的,不再进行罚分和扣分。
  第八条 劳动教养人员凡受到记过、顺延、禁闭、严管处置的或有罚分记录的,违纪行为发生的当月不能给予月考核奖励,其中,禁闭、严管时间跨月的,所跨月份均不给予月考核奖励。
  劳动教养人员月考核总分在310分以上且当月无扣分的,可给予减期5天的月考核奖励;月考核总分在305分以上的,可给予减期4天的月考核奖励;月考核总分在300分以上的(月考核总分达 300分且当月无扣分、罚分的为满分),可给予减期 3天的月考核奖励;总分在295分以上的为合格,可给予减期1天至2天的月考核奖励。
  劳动教养人员在当月10日以前解除劳动教养的,不给予月考核奖励;10日以后解除劳动教养,且当月扣分和奖分相加为正的,可给予减期1天至 3天的月考核奖励。
  第九条 对处于入所教育期的劳动教养人员,只进行计分考核,不给予月考核奖励。
  入所教育期届满后,进入常规教育期的当月不足十天的,不给予月考核奖励。进入常规教育期的当月在十天以上的,且当月扣分和奖分相加为正的,可给予减期1天至3天的月考核奖励。
  第十条 劳动教养人员同一行为符合两个以上奖分、扣分或罚分条件的,按分值高的予以奖分、扣分或罚分。
  第十一条 每月的计分按三十天计算。当月不足三十天的,所缺天数的基础分应计入月考核累计总分;当月为三十一天的,第三十一天所得的奖分应计入前三十天的累计总分,第三十一天所予以的扣分、罚分应从前三十天的累计总分中扣除。
  第十二条 新收容劳动教养人员的封闭式管理考核周期达三个月以上,计分考核累计分在900分以上的,具有晋级资格;半开放式管理或开放式管理的劳动教养人员降至封闭式管理的,其考核周期达二个月以上,计分考核累计分在600分以上的,具有晋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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