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劳教教养人员计分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劳教发[2009]17号)
全省各劳教所:
根据《司法部劳教局劳动教养人员计分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劳动教养人员计分考核实施的具体情况,我局重新修订了《湖南省劳动教养人员计分考核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教工作管理局管理处。
湖南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二00九年七月十日
湖南省劳动教养人员计分考核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第三章 计分标准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运用计分的方法规范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考核,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司法部劳教局劳动教养人员计分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计分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警察直接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 计分考核结果是对劳动教养人员适用封闭、半开放、开放式管理和实施月考核奖励的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第四条 计分考核的内容分为遵规守纪、学习教育、生活卫生、习艺劳动四个部分,从劳动教养人员入所后次日起开始计分考核。
第五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考核计分,分为基础分、扣分、奖分、罚分四部分,每月基础分与扣分、罚分、奖分累计为劳动教养人员的月考核总分。
第六条 劳动教养人员每日考核基础分为10分,其中遵规守纪3分、教育学习3分、生活卫生2分、习艺劳动2分。
计分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讲评、月小结审定。
第七条 劳动教养人员有突出表现的,应予奖分,但月累计奖分不得超过7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