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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四)推行“一站式”费用结算。
  1、产妇出院结算:属基本服务项目之内的平产分娩,产妇住院不交基本服务项目的费用;属剖宫产术或产科并发症的,定点助产机构一次算清,本人只交自付部分。助产机构填写“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凭证” (见附件2),由产妇本人或家属签名,个人保留第一联,其余三联加盖单位公章留作报账用(第二联由助产机构保存,第三联为县市区项目办报账凭证,第四联为县市区合管办报账凭证)。
  在县域外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先由本人垫付相关费用,分娩后6个月内凭有关凭证(结算发票、出院证明、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办理报销手续。未达到本地补助标准的,据实给予补助;超过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补助。
  2、各定点助产机构按月将农村孕产妇在本机构住院分娩名单和相应的费用清单、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凭证第三及第四联、孕产妇户口簿(或身份证)及合作医疗证等证件复印件报送到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按月结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费用。
  3、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汇总相关报账资料后,定期向县市区合管办报送合作医疗补助部分资料。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和县市区合管办分别按规定向提供助产服务的医疗机构补偿相应住院分娩费用。
  七、管理与监督
  (一)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县市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运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县市区要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相关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展开。
  (二)各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规定,切实加强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的管理,认真审核相关报帐资料,及时拨付住院分娩补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
  各县市区卫生、财政局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市州卫生、财政部门上报本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定点助产机构的监管,向社会公示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信息及住院分娩补助政策,督促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标准要求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杜绝分解收费、变相收费。
  (四)各定点助产机构要在门诊部或住院处设立公示栏,公示住院分娩补助服务内容和就医流程,并向农村孕产妇发放住院分娩补助有关政策宣传资料。超出限价基本服务项目范围的,须履行告知义务,供孕产妇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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