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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加强产科质量管理,严格掌握剖宫产医学指征,控制剖宫产率。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剖宫产率控制在35%以下,其他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控制在30%以下,中心乡镇卫生院控制在25%以下。县级产科严重并发症及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的比例<10%。严禁助产机构扣减或变相扣减服务内容,严禁将规定免费服务内容变为产妇自费项目,严禁将正常产划为异常产。
  (二)补助标准。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补助标准:
  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平产每例由中央和省财政补助300元、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30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手术者,每例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300元后,其余部分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住院补助。
  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平产每例由中央和省财政补助300元,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55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手术者,每例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300元后,其余部分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住院补助。
  县、乡医疗机构按照《湖南省高危孕产妇转诊管理规范(暂行)》的有关规定接诊的贫困严重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患者,除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按住院标准补助外,由市州、县市区按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给予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2、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例由中央和省财政补助300元。贫困严重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患者由市州、县市区按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给予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3、在外地和省、市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凭有效医药费用发票,参照县、乡医疗保健机构标准补助。
  六、实施程序
  (一)设立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
  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设置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的信息收集与相关资金汇总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账,负责定期核算各定点助产机构分娩补助资金。
  (二)凭有效证件享受住院分娩补助。
  农村孕产妇持本人户口本原件、合作医疗证原件(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证件除外),自主选择省内住院分娩补助定点助产机构住院分娩。
  (三)实行住院分娩补助预付制度。
  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按上年度出生活产数分配到各县市区。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每季度按各助产机构上季度农村产妇住院分娩数量向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预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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