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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湘卫妇社发〔2009〕3号)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民生工程,切实做好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指导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方案》),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在全省农村实行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是省委、省政府为保护广大妇女儿童生命健康的一项重大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妇女儿童的关怀与爱护,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了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有利于改善基层妇幼卫生工作,增强妇幼保健服务能力,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水平;有利于减轻农村群众的经济负担,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各地要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作为一项惠民工程抓实抓好。
  二、加强领导,强化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第一责任人。市州、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卫生、财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各定点助产机构要由主要领导负责,明确经办部门和人员,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服务与管理工作要求。
  三、结合实际,制定方案
  各市州、县市区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指导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本着方便群众、简化程序、规范服务、科学合理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应于今年3月20日前报市州项目办初审,市州项目办初审合格后于3月25日前报省项目办,确保全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在今年4月1日正式启动实施。
  四、部门配合,精心实施
  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需要相关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密切配合、精心实施。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资金专账,规范资金管理,加强支出审核,及时预拨资金。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审核住院分娩定点助产机构,切实加强医疗保健机构监管,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工作,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努力为广大孕产妇及其家属提供方便。各医疗保健机构要树立人性化服务理念,强化产科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孕产妇提供全程、安全、优质的助产技术服务。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共同努力,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做成人民群众受惠、党和政府满意的实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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