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的通知
(渝办发〔2009〕21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就学困难,推动城乡教育公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对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实行学费资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创新社会救助运行机制,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帮助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解决学费困难;
(三)统筹资助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
(四)资助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和学校共同分担。
二、资助对象
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普通高中学生(已纳入其他渠道资助享受免学费的学生除外)。
三、资助内容
免除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公办普通高中学生学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民办普通高中学生学费。
四、资助审核
每学年秋季开学时,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学生享受资助学费政策。审核确认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于新学年开学时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儿童福利证》等证明材料。
(二)审核认定。学校对申请资助学生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将申请学生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后报当地民政部门对资助学生身份进行认定。
(三)实施资助。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于新学期开学后一个半月内将审核确认情况反馈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由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统筹管理和实施资助,并将审核资助情况报市民政、教育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资金保障
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和学校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