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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旧房改造工程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二)对已公布为国家级、市级的历史文化名镇传统街区,特别是已纳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1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要保护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传统风貌的整体性。

  (三)对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各区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要及时公布,涉及危旧房改造工程中的文物点要保留,如确需拆除的,须经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并留取资料,收集构件集中保护。

  (四)对新发现的地面文物,要根据其文史价值、建筑价值和保存现状,经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提出具体保护意见;对新发现尚未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拆迁实施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五)对现居住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要逐步对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居民进行搬迁安置。可在不改变文物原状、不危及文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分级分类,合理利用。其保护利用方案要征求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六)对危旧房改造工程中涉及的地下文物,要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

  三、落实危旧房改造工程中文物保护的工作责任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要做到文物保护工作与危旧房改造工作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落实。要落实文物保护经费,将其纳入危旧房改造工程预算。

  (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及相关环节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文物行政部门关于文物保护的意见作为建设项目许可的协办意见,并研究制定危旧房改造工程中文物保护的政策措施。文化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危旧房改造工程中故意损坏文物或危及文物安全的违法行为,应予以治安处罚;对在危旧房改造施工过程中隐瞒不报、哄抢私分、偷盗变卖国家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切实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努力形成人人关心文物保护、人人支持文物保护的舆论氛围。

  (四)市政府督查室对危旧房改造工程中文物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不履行文物保护和管理职责或履行职责情况不好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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