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旧房改造工程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9〕2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危旧房改造工程中文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危旧房改造工程中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对人们认识历史,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促进当代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文物又是不可再生资源,一旦损毁,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重庆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具有3000多年的悠久历史和光荣革命传统,全市范围内留存有大量各个时期的珍贵历史文物。随着危旧房改造步伐的加快,各地在文物保护方面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遭到破坏;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忽视文物保护,造成文物损毁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文物被非法占有甚至变卖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一定要深化危旧房改造工程中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文物损毁、丢失事件。
二、明确危旧房改造工程中文物保护的总体要求
(一)对已公布的国家级、市级、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实证、传统风格的重要历史文物建筑,坚持“不改变原状”和原址保护原则,保护其真实性。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要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异地迁移保护或拆除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迁移或拆除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必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由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