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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法定程序、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开展工作,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实际生产工艺是否与核定的或申报的生产工艺相符合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药品研制真实、规范。加强对高风险产品生产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原料、辅料、化学中间体、中药饮片和药包材的管理,完善质量受权人制度和派驻监督员制度,坚决查处违规生产行为。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和跟踪检查,规范零售药店的进货渠道、非药品销售、销售凭证等,杜绝零售药店销售假药的行为。开展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购销票据专项检查,规范药品购销活动。扩大药品抽验范围,加对基本药物、高风险产品、质量可疑产品的监督抽验力度。强化特殊药品的管理,防止流弊事件的发生。建立特殊药品、中药注射剂、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电子监管系统,对药品购进、储存、销售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强化企业是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严格落实《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开展召回、退回药品专项检查。
  (八)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管理力度,加强合理用药宣传教育,规范医疗用药行为。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使用药品,杜绝超适应症、超剂量用药。完善处方管理制度,允许患者凭处方到药店购买药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2009年8月)。制订印发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制订本区县、本部门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部署、广泛发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9月至2011年4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根据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对相关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全面掌握药品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基本情况,建立药品安全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4-5月)。各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集中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健全药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市政府组织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迎接国家有关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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