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药品安全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药品安全形势分析,制订实施药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深入推进药品安全乡镇委托执法工作,提高人员、装备、经费保障水平。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确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障碍开展工作。加强药品安全监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无制售假药的黑窝点,无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预警网络建设,完善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二)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经济信息、通信管理、邮政等部门的组织协调,统筹开展打击制售假药行为。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邮寄等方式制售假药的行为。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健全案件移送和联合办案制度,继续加大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
(三)整治违法药品广告。工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查处力度。重点监测和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严格落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广告经营商和媒体的责任。对发布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药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四)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大力整治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冒充药品的行为,坚决维护药品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相关产品不得具有适应症、功能主治、与药品同名或相仿、与药品包装相似等仿冒药品的情形。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
(五)建立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要求,强化基本药物生产流通、配备使用、定价报销和质量监管工作。经济信息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生产供应能力,大力支持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参与基本药物生产,保障全市基本药物供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管,定期对药品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市药品集中采购办公室要加强对基本药物公开招标采购的管理,降低成本。物价部门要在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合理确定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督促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人力社保部门要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使用基本药物的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六)完善医药产业政策。经济信息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引导、规范创制新药,发展现代医药物流,鼓励同行业兼并重组,支持农村药品供应网建设,加快推进城乡食品药品安全统筹协调发展试点区和健康科技产业基地建设,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市场准入管理,严厉打击虚假申报行为,严格执行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开办标准,鼓励开办现代物流或大型药品批发企业,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审批零售药店,逐步减少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数量,提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规模和档次。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认真组织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集中换证,确保换证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