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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和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未按规定退还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上市交易已购住房,也不得购置其他住房。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之前,可以继承,住房性质不变。继承后需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已参加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性质住房等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或个人,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二十二条 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尚未购买的,可继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申请享受货币补贴政策。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行前已经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国家、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房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房管、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货币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取补贴的个人,由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将补贴退回;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管、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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