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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和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和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 东政办发〔2009〕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和《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发放货币补贴,通过市场购买普通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市区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区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坚持“用地市场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社会化”的原则,采取先购后补的办法,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区房产管理部门及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或职责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实施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物价、公安、劳动保障、经贸、统计、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中心城规划区(含东营经济开发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按照市区联动、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全面推进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 货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申请家庭有私有住房的,在补贴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
  第七条 补贴标准由市、县区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结合当地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确定。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货币补贴等标准,由市、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住房水平,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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