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大企业技术改造财政支持力度。根据财政增收情况,适当增加市级工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各县区也要增加相应的扶持资金。
(十三)鼓励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对在实施技术改造中引进提升产品档次、降低能耗、扩大生产规模关键设备的企业,市财政给予奖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四)提高重点技改项目用地保障水平。统筹土地保障供应,对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积极落实全市重点技改项目在用地计划上实行“点供”的有关政策。对实施重点技改项目的企业支付地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延长缴纳时间,企业在支付部分地价款后可开工建设,原则上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经贸委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对重大产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围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大产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加快引进一批大、高、外项目。对重大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对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25%预缴的,多缴部分可抵顶以后的税款。
(十七)积极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各工业企业取得的新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应按规定及时申报抵扣,税务部门不得少抵或不抵。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组织实施。
(十八)积极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国税、海关等单位要认真落实出口退税政策,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足额到位企业出口退税资金。
(十九)积极落实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循环经济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二十)允许困难企业一定期限内缓缴税款。经有关部门确定,企业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