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病犯医疗补助资金实行审核拨付制度。用款单位在每月终了后,将实际医疗支出情况审核汇总,填列《****年*月病犯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支出报表》,并据此提出下月份《****年*月病犯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支出用款计划》;经省监狱局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省财政厅负责将财政专项安排资金和省级监狱罪犯生活费提取集中使用资金,按审核后的用款进度予以拨付。
省监狱局负责将专项用于病犯医疗补助的自筹资金,按省财政厅审核后的用款进度,直接拨付给用款单位。
第十条 病犯营养补助资金在预算安排的额度内,根据支出进度,按月核拨。
第十一条 监狱病犯重大疾病专项补助资金,年末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用款单位要建立完善财务管理、经费支出审核报账制度。监狱病犯重大疾病专项补助资金要专账核算、单独管理,严格履行支出审批程序,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 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监狱病犯重大疾病专项补助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支出标准,严格掌握支出。
狱内医疗费用,是在规定开支范围内,购入医药、卫生材料、器械的成本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提成加大成本;不得将人员及管理费用列入此项费用。
外出就诊医疗费用,仅限于在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在此费用中列支。
营养补助费用,仅限于按配餐标准直接外购营养食品的费用,不得将单位创收用来抵顶或套取营养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监狱病犯重大疾病专项补助资金支出应与监狱医疗管理方案相衔接。用款单位的医疗费用开支要严格按照每个病犯的治疗方案执行;营养补助应制定营养补助配餐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用款单位应在省级医院中选择1-2个作为定点医院,签订相关协议,报省监狱局审批。
第十六条 建立财务监督管理机制。对监狱病犯重大疾病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省财政厅将不定期进行检查、评估,追踪问效;省监狱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监狱病犯重大疾病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用款单位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确保监狱病犯重大疾病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挤占、挪用和虚报监狱病犯重大疾病专项补助资金支出的,一经发现,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