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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监狱病犯重大疾病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监狱病犯重大疾病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行〔2009〕40号)


省司法厅:
  现将《黑龙江省监狱病犯重大疾病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九月四日

  黑龙江省监狱病犯重大疾病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病犯重大疾病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关押病犯的监狱,即:新康监狱。
  第三条 监狱病犯重大疾病专项补助资金,是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用于监狱集中关押病犯的重大疾病医疗和营养补助的专项资金。包括:病犯医疗补助资金、病犯营养补助资金。
  重大疾病是指病犯患有的艾滋病、肺结核、肝炎等各种危重疾病。
  第四条 监狱病犯重大疾病专项补助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据实核拨、专项核查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监狱病犯重大疾病专项补助资金额度为9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省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250万元;省监狱局自筹200万元;省级监狱罪犯生活费提取集中使用450万元(如罪犯生活费有较大幅度调整,罪犯生活费提取集中使用资金相应予以调整)。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病犯医疗补助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狱内医疗费用和外出就诊医疗费用。
  (一)狱内医疗费用,主要是医治重大疾病的医疗成本费用。包括:药品费,血费,治疗、处置材料消耗费用,检查、检验材料消耗费用,医疗器械损耗费用。
  (二)外出就诊医疗费用,主要是医治重大疾病到指定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开支,按照我省医院现行医疗开支范围、收费标准掌握执行。
  第七条 病犯营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患有重大疾病的病犯营养伙食费用。在现行伙食费标准的基础上,按每一名病犯每年增加补助720元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预算安排与执行

  第八条 监狱病犯重大疾病专项补助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将省财政专项安排、省监狱局自筹、省级监狱罪犯生活费提取集中使用的三项资金统一使用。核定病犯医疗补助资金和病犯营养补助资金额度,纳入省级年度部门项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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