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试营业制度。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普通高校毕业生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
(五)建立创业资金筹措和扶持激励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跟踪扶持、创业及带动就业奖励、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型城市建设等创业推动工作,鼓励支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在用于重点服务业城镇、重点服务业园区、重点服务业企业和重点服务业项目“四大载体”建设的同时,优先用于扶持创业型服务企业。
(六)积极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探索创新应收账款、仓单、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股权质押、林权抵押、渔权抵押等新型担保贷款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为创业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和各种微型金融服务,鼓励支持城乡各类劳动者在农村创业。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对农村金融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加强对农村金融组织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监管。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国内外社会资本投资创办企业,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鼓励和支持创业型企业上市融资。
四、加强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一)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扩大培训范围,积极开展以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等为重点的创业培训,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提高全民创业的意识和能力。各类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要开设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课程,提升在校学生的创业意识和潜在创业能力。创新培训模式,全面实施“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siyb)创业培训项目,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通过组织准备创业的人员参加模拟创业和见习活动,提升其创业能力。
(二)强化培训力量。发挥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的示范作用,对开展创业培训的普通高等院校、行业组织和社会力量办学等培训机构,优先进行培植,全面开展创业培训。要依托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的力量,整合创业培训教师队伍,通过授课、辅导、讲座、座谈等方式,培养一批优秀的创业教师和管理人员,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各级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创业培训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培训质量。
(三)落实培训补贴。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鼓励有能力有条件的各类社会培训机构通过竞争参与创业培训。中标后的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规划和要求,认真组织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经政府有关部门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后,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向定点培训机构拨付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