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执行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执行问题的批复
(黑财农村〔2009〕22号)


东宁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东财字[2009]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二款关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的规定,在对象上只适用于拆迁住房,不适用于拆迁非住房;在拆迁补偿款用途上只适用于购买住房,不适用于购买非住房。因此,被拆迁居民重新购置非住宅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拆迁非住宅以回迁方式偿还非住宅面积的,无论是否超出原面积部分,均应依法缴纳契税,不享受减免政策。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