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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树立财政大监督理念构建财政同步监督格局的意见

  (二)明确监管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按业务流、资金流设计管理与监督制度,通过开展三个层面的监督检查,实现财政同步监督。一是做好分管业务的日常监督。各业务机构要明确资金监管的责任人,各责任人要结合分管业务,采取网上监督与到分管单位检查相结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在预算编审环节,要深入预算单位监督检查资产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管理、财政票据使用和非税收入收缴等情况,确保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能与经营性收入相混淆;在预算执行环节,充分利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监督检查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各项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细化支出标准,明确支出范围,并将日常监管数据及时登记有关台账,实现对预算单位全部收支活动的全过程日常管理监督。二是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同步监管。各业务机构要建立项目资金跟踪监管档案,在专项资金拨付后要实行跟踪检查,既跟踪资金到位情况,防止滞拨、截留资金,又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会计核算、项目质量及使用情况,与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保持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掌握专项资金流向、项目进度和使用效益。三是发挥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实行监督检查工作统一归口管理,统一检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处理处罚,充分发挥专职监督机构的牵头协调和再监督作用。省厅监督检查局每年都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对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和重点部门、行业、资金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各市县监督部门对省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检查。
  (三)加强制度建设。各业务机构要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清理不符合财政工作实际的政策法规制度,研究制定和充实完善可操作、可检查的财政政策和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
  (四)重视成果利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监督成果与信息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黑财监[2008]1号)要求,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监督检查情况通报会以及联合检查等方式,定期反馈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和整改建议,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成果利用协调机制,确保监督成果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五)注重调研总结。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大力开展推进财政监督管理机制建设调研活动,及时总结推广构建财政大监督格局、加强财政同步监督、开展财政监督管理年活动的好经验和好做法,结合实践,大胆创新,不断健全各项工作规范,促进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监督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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