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搞好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各县区要根据
测绘法和国家、省、市基础测绘规划要求,抓紧完成本县区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基础测绘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要认真落实国家《
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将基础测绘工程项目和基础测绘政府投资纳入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切实做好规划与年度计划、项目实施的有机衔接,保证基础测绘规划落到实处。3.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及时采集和更新1:500-1:5000基本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尽快完成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并做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到2010年,全面完成城镇及重点工矿区1∶500地形图测绘。建立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定期更新机制,对各种地理信息数据进行适时更新。1:500地形图框架要素每2年更新一次,1∶500-1∶2000地形图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区应及时更新,实现城镇规划区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覆盖,提高地理信息的储备和供给能力。
4.做好新农村建设测绘保障工作。把新农村建设测绘保障作为县区基础测绘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在新农村规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涉农重大工程和农村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充分利用二次调查成果,大力实施“乡村用图工程”。今年将东营区、垦利县作为乡村用图工程试点县区,年底完成“一县(区)一图”、“一乡(镇)一图”。2010年底我市要全面实现“一县(区)一图”、“一乡(镇)一图”、“一村一图”。积极建设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立统一的服务平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测绘保障服务。
(二)加快地理信息资源建设。
1.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基础地理数据库的基础上,加强资源整合和数据库完善工作,分类构建权威、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更好地满足政府决策和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人民生活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要。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2.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快建立各级测绘部门之间、测绘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军地校测绘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制定共建共享的政策和技术标准,解决地理信息资源条块分割、封闭管理、重复测绘等问题。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测绘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部门需求,统筹组织基础航空摄影和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获取,加强管理,提高利用效率。统筹大比例尺地形图和地籍图测绘,实现“一测多用”。建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交换中心,及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实现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的快速交换、全面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