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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
(京金融[2009]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现决定对《意见》中部分内容做如下调整:

  一、 将第十条调整为“对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公司制管理企业,所在区县政府可以根据该企业对区县所做贡献给予奖励。”

  二、 将第十一条调整为“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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