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拨付给高校包干使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和各类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规定执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因违法犯罪、酗酒、吸毒、自残、自杀、酒后驾驶及有明确责任方或依法应由第三责任方承担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扩大特殊疾病门诊范围
从2010年起,增加特殊疾病门诊病种5种。特殊疾病门诊病种限额支付标准暂定为:心脏支架术后抗凝(200元/月)、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腹水(200元/月)、糖尿病并发症(指眼底视网膜病变、肾脏病变、皮肤病变和末梢神经病变)(160元/月)、Ⅱ度以上心衰(120元/月)、肾脏疾病(指肾脏综合症和慢性肾小球肾炎)(160元/月)。
六、新出生婴儿医疗保障
新出生的婴儿,从参保缴费次月起,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七、参保缴费
2010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大学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的参保工作。各城市区已参保居民办理续保时,可凭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就近的洛阳银行网点缴费;新参保居民办理参保时,先到所在社区登记,由社区负责核实登记个人参保信息后,到洛阳银行网点缴费。各县(市)居民参保缴费办法不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资格认定由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复查,县(市、区)民政局认定审批后,按上述办法参保缴费。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各类学生、低保人员和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的参保缴费工作。
城镇居民、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通过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