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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二)》填表说明

  一、本表填写完工开发产品成本的具体构成项目。开发企业应根据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等会计明细科目填列本表的“完工开发产品会计成本”项,再根据税法的规定对完工开发产品会计成本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
  二、“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名称”:填写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包括视同完工的开发产品)的名称。
  三、有关项目填写说明
  (一)各行填写说明
  1、第2行“土地征用及拆迁费”:填写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2、第3行“前期工程费”:填写开发企业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3,第4行“建筑安装工程费”:填写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4、第5行“基础设施建设费”:填写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5、第6行“公共配套设施费”:填写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6、第7行“开发问接费”:填写开发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7、第8行“其他开发费用”:填写开发企业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除以上各项之外的支出,不包括应计入期间费用的各类费用。
  8、第9行“各项符合税收政策规定、计入完工开发产品成本的应付和预提费用项目”:填写开发企业已计入完工开发产品成本的各项应付费用和预提费用合计。
  各项应付和预提费用的明细请在表中各行单独列示。
  9、第10行“出包工程未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预提费用”:填写开发企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预提费用,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10、第11行“预提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填写开发企业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的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11、第12行“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物业完善费”:填写开发企业按规定预提的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二)各列填写说明
  1、第1列“完工开发产品会计成本”:填写已完工开发产品或核算的成本对象发生的会计成本,不含应计入期间费用的成本费用。
  2、第2列 “会计成本中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填写开发企业按照财务会计规定核算的完工开发产品会计成本与税法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不一致而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3,第3列“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填写开发企业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额。

  附件4: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

  为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政策调整带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变化,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新的填报口径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销售收入时以及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完工结转销售收入时,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暂按以下口径填报,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再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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