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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开发项目,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其土地开发成本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一)(二)》(见附件三)、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

  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开发项目的地理位置及概况、占地面积、开发用途、初始开发时间、完工时间、可售面积及已售面积、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及其毛利额、已销完工产品收入及其毛利额、计税成本等。

  七、关于填报申报表的有关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前,暂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见附件四)执行。

  附件1.《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2.《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3.《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一)(二)》

  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

  附件1: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纳税人名称

 

联系电话

 

开发项目地点

 

开发项目名称

 

 

对应开发项目内容

确定成本对象原则

可否销售原则

 

分类归集原则

 

功能区分原则

 

定价差异原则

 

权益区分原则

 

开发项目(成本对象)的具体内容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公章

20  年    月    日

 

受理人:

 

主管税务机关章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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