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实施
市服务业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组织考核。各县(市、区)要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必要支持。
五、考核办法
每年5月对各县(市、区)上年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每一指标以全市最高增幅为100,相应核算出各县(市、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出总分。鉴于县(市)与城市区在服务业发展上的差异,考核结果分别按县(市)和城市区排序。
六、考核结果审定与奖励
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结果经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公布。对绩效考核前三名的县(市)和城市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同时给考核前三名的县(市)和前两名的城市区各记重要业绩一次;对前三名的县(市)和城市区在安排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时适当给予项目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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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指标解释
服务业是指提供非实物产品为主的行业,其范围包括除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工业、建筑业)以外的其他所有行业。服务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一、核心指标
(一)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指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按可比价格计算的报告期服务业增加值比基期增长的相对程度,用公式表示为: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
(二)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指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服务业增加值在该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用公式表示为: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服务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
(三)人均服务业增加值:指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按现行价格计算的服务业增加值与平均常住人口之比。用公式表示为:人均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年平均常住人口。
二、配套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