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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9]107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重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工作,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实施税收管理。各局要对本局管辖的在境外注册设立控股企业的中资企业,深入进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各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与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不同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境外中资企业或其中中国主要投资者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时,应报送《境外中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并同时提供《通知》第七条所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各局在对境外中资企业实施居民企业认定和税务管理中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境外中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申请书》

  2009年5月20日

  附件:
境外中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申请书


(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申请企业中文全称) (申请企业英文全称)系由(中国主要投资者企业全称)于X年X月X日在(国家或地区全称)依照该国(地区)法律投资成立的中资控股企业,注册地址:(国外注册地址中文全称) (国外注册地址英文全称)(中国主要投资者企业全称)实际控股(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 (控股百分比)(中国主要投资者企业全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址全称),实际管理机构(实际管理机构全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址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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