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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填表说明:
  1、 本表由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填报。
  2、 企业填报本表中适用的人员:A企业2009年度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B:2008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合同未到期或2009年度续签不少于一年工作合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人员。
  3、 企业依据2009年度新招用的每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实际劳动合同及2008年底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际劳动合同未到期或续签情况,按每人每年4800元(400元/月/人)逐人填列。

  附件5:下岗再就业信息交换资料表

  企业名称:            联系人:              电话:
  所属国税局:           年度: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数额

备注

1

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

  

2

实际减免税总额

  

3

其中:

  

4

1、营业税

  

5

2、城市维护建设税

  

6

3、教育费附加

  

7

剩余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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