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归档;谁审批谁盖章。
附件2:
北京市____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______税减准[ ]号
______:(计算机代码:______)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规定,依据你单位的《减免税申请书》及有关资料,你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共______名,根据你单位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现决定对你单位自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月预核定减免税限额累计______元(具体数额见北京市______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在此限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你单位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每人每年4800元的,以每人每年4800元为限。
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作为税务机关要求的减免税申报材料,须每年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2009年12月31日前,你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发生变化的,须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报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北京市______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调整你单位预核定减免税限额。
如你单位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并有剩余额度扣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请务必于2009年12月31日前持《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北京市地方税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和《北京市______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