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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北京市____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北京市______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下达生效后,企业在2009年底前再度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企业应首先交回《北京市____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北京市______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以税务登记地为准)重新核定《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具体程序按京国税[2006]89号文件执行)后,再到相应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材料,主管税务机关重新予以审批。
  九、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审批工作。
  十、企业在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期间,每年须将《再就业优惠证》、《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作为下岗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并有剩余额度扣减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还应附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局的《再就业信息交换资料表》(附件五)
  十一、北京市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方便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加强下岗再就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十二、北京市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应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定期对企业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清查清理。
  十三、北京市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加强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事项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坚持对内、对外并重,制定宣传、辅导计划,积极、认真落实本办法。
  十四、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北京市____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2.北京市____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3.北京市______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
  4.北京市______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
  5.《再就业信息交换资料表》

  附件1:
北京市____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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