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
(四)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纳税人登记详细信息或《税务登记表》复印件(企业盖章);
(五)新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六)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八)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九)《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五、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深入企业现场核实。
新版《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正、副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并加盖公章。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承办单位印章。
六、纳税人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纳税机关办理下岗再就业减免审批报送以下资料: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再就业优惠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办理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事业人员认定证明》;
3、《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4、《再就业优惠证》;
5、每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劳动合同;
6、《北京市______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附件四);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七、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
(二)《北京市____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三)《北京市______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