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6月8日 京国税函[2009]194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近期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下岗再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结合我市下岗再就业管理情况,现将审批程序及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减免税审批管理。
二、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减免税审批(减免税批复样式见附件一)、对2009年度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及2008年底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执行未到期的企业办理减免税审批(减免税批复样式见附件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对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并预计有剩余额度扣减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办理减免税审批(减免税批复样式见附件三)。
四、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前,应到相应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以税务登记地为准)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