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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修改完善后的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的通知(2009)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实事求是,依法追究,有错必究;
  (三)执法过错与责任追究相当;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执法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定的工作程序或没有按照审计方案的要求操作,导致审计事项缺审漏审或其他严重审计质量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不如实汇报,或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的;
  (三)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定性不准,适用法规错误,审计处理处罚明显不当、该移送的没有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履行必要的程序,擅自允许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造成应上缴违纪款没有按期如数上缴的;
  (五)违反审计听证、复议和诉讼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造成被审计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七)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八)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对审计结果或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认为严重失真并提出质疑,经调查情况属实且确属审计人员过错的;
  (九)其他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审计执法过错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二)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徇私舞弊、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的;
  (三)明知故犯或拒不改正的;
  (四)屡次出现审计执法过错的;
  (五)对举报、揭发、控告、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者以及案件调查和处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阻挠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审计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执法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的;
  (四)执法过错的非主要责任人且责任轻微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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