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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修改完善后的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的通知(2009)

  3.负责在收到审计报告等复核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初步意见。
  4.保证送交复核资料的完整,对复核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九条 复核机构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1.负责组织复核工作,对复核质量负责。
  2.负责在收到复核意见后及时审核复核意见。
  3.负责复核过程中的协调与沟通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听证和审计复议事项。
  第十条  厅领导的执法责任
  1.分管厅领导的执法责任
  (1)协助厅长做好依法审计工作。
  (2)组织分管处室依法实施审计监督职责,审批分管处室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对分管处室实施的审计项目的重大事项向厅长报告,并对厅长负责。
  (3)按照厅领导分工审定和签发分管处室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并对其签署意见负责。
  2.厅长的执法责任
  厅长对审计执法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分管厅领导全面落实审计执法责任,负责协调分管厅领导提出的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负责检查分管处室落实审计执法责任。

  江西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严格审计执法,明确审计执法责任,促进依法审计,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我厅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执法过错行为,是指本厅审计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由于故意或过失,使其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给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遵循如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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