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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修改完善后的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的通知(2009)

  第三条 审计人员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现场审计等环节中,应一次性告知被审计单位审计程序、提供承诺要求、审计工作纪律和工作条件等有关情况,因手续、资料不齐全等原因影响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程序、手续和资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应一次性告知反馈时间、要求,下达审计决定应一次性告知决定执行时限和救济途径。
  第四条 对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事项,按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办理。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主要在审计文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熟悉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提高服务质量。

  江西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制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严格审计执法,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切实做到依法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执法责任,是指厅机关审计执法人员在审计活动全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
  审计执法责任按审计组成员、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人员、复核机构负责人、厅领导分别设定,厅长为审计执法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活动全过程,包括审计方案编制与调整、审计实施、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复核、审计处理处罚和后续检查等环节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执法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在审计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审计组成员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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